-->
关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40号文件快要实施了,但大家仍然是一头雾水,有朋友强烈建议和大家一起讨论讨论,那就说说我近期了解的情况,大家都知道,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两个不同的性质,40号文是在现有税收法律的框架下制定的,不可能突破现有的法规的定制,期待这个政策解决所有再生资源税收问题不现实,再生资源长期以来的痛点是什么呢。一、是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环节税赋过高,这个时候政策给了一个3%的选择权,这就是进步,二、是采购再生资源没有发票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,能够享受的政策仍然只有原来关于小微企业的减免税规定,因为废金属交易金额大,那些优惠政策对我们行业意义不大,所以呢,如何操作仍然是看各省市地方的规定,比如有的地方会允许领用收购发票,或者是允许资质凭证继续有效,40号文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购人员、采购再生资源免税,虽然规定很模糊,也算是对资质凭证的一种默许吧,三个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是贸易企业之间的交易,税收成本可能会大大增加,如果都选择3%的简易计税,你商家开出的3%进项税不能抵扣,那成本就高了,所以呢,3月1日以后,回收企业之间的交易怎么办,可能存在较大问题,可怕的不是40号文件,而是要求超出5万的银行收入就需要说明,那么规模庞大的地下经济就不能遁形,没有发票的交易个人所得税怎么办呢?这只灰犀牛是不是真的会来也说不清啊。虽然我调查的反馈的内容不一致,但多数信息表明对于再生铝行业原有的地方优惠仍然会有,甚至不排除仍然会有开票平台的存在。